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高技术发展计划。这个计划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一些有限的领域为研究目标的一个基础研究的国家性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高技术发展计划。这个计划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一些有限的领域为研究目标的一个基础研究的国家性计划。
1986年3月,面对世界高技术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挑战,邓小平同志在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和陈芳允四位科学家提出的"关于跟踪研究外国战略性高技术发展的建议"和朱光亚极力倡导下,做出"此事宜速作决断,不可拖延"的重要批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于1986年3月启动实施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旨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前沿技术研究发展为重点,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充分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朱光亚是863计划的总负责人,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从科技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这标志着整合了多项科技计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实施。这也意味着"863计划"即将成为历史名词。
19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人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起了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军事等各方面深刻的变革。许多国家为了在国际竞争中赢得先机,都把发展高技术列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惜花费巨额投资,组织大量的人力与物力。1983年美国提出的“战略防御倡议”(即星战计划),欧洲尤里卡计划,日本的今后十年科学技术振兴政策等,对世界高技术大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震动。
基于此,1986年3月3日,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四位科学家向国家提出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发展中国高技术的建议。经过邓小平批示,国务院批准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1](863计划[2])[3]作为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计划,经过20多年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它不仅是中国高技术发展的一面旗帜,而且成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面旗帜。
1986年3月,面对世界高技术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挑战,邓小平同志在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和陈芳允四位科学家提出的“关于跟踪研究外国战略性高技术发展的建议”上,做出“此事宜速作决断,不可拖延”的重要批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于1986年11月启动实施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
20多年来,863计划始终瞄准世界高技术发展前沿,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高技术领域,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前沿技术研究发展为重点,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充分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863计划经过20多年的实施,为中国高技术的起步、发展和产业化奠定了坚实基础。1986—2005年期间,国家累计投入863计划330亿元,承担863计划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超过15万名,约有500余家研究机构,300余所大专院校,(左起)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近千家企业参与了863计划的研究开发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863计划发表论文12万多篇,获得国内外专利8000多项,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1800多项。863计划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取得了一大批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性成果,特别是在高性能计算机、第三代移动通信、高速信息网络、深海机器人与工业机器人、天地观测系统、海洋观测与探测、新一代核反应堆、超级杂交水稻、抗虫棉、基因工程等方面已经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重视高技术集成创新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生物工程药物、通信设备、高性能计算机、中文信息处理平台、人工晶体、光电子材料与器件等国际高技术竞争的热点领域,成功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形成了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增长点;同时,围绕国防现代化建设需求,发展中国新的战略威慑手段和新概念“杀手锏”装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目前,863计划已经成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研究发展的一面旗帜。更为重要的是,863计划所取得的成就对于提升中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增强民族自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3月3日王淦昌.王大珩.杨嘉墀.陈芳允1986年的3月3号[5],一份报告,送到了中共中央的驻地中南海。后来根据这个报告而形成的《关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报告》被称为“863计划”。 这份题为“关于追踪世界高技术发展的建议”的报告,是由中国著名的科学家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读“迟”音)、陈芳允四人联合提出的。在这份报告中,他们针对世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的紧迫现实,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议和设想:要全面追踪世界高技术的发展,制定中国高科技的发展计划。这份报告很快呈送到邓小平的案头。邓小平两天后就作了批示。他认为这个建议十分重要,并指示“找些专家和有关负责同志讨论,提出意见,以凭决策”。邓小平并要求有关负责同志,“宜速决断,不可拖延”。
根据邓小平的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立即邀请部分科学家进行座谈讨论。讨论中,科学家们对高技术项目的选择方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央有关部门将讨论会中的意见上报邓小平。邓小平作出了明确的批示。根据邓小平的批示,形成了《关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报告》。
在邓小平的支持和推动下,这年的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转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这个计划选择对中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7个领域,确立了15个主题项目作为突破重点,以追踪世界先进水平。
“863计划”于1987年3月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上万名科学家在各个不同领域,协同合作,各自攻关,很快就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991年,邓小平又挥笔为“863计划”工作会议写下了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再次给为实现“863计划”而攻关的科学家以鼓励,也为中国高科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863计划”的实施,是中国共产党科教兴国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为中国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863计划”包括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国际生命医学肝病研究院、东方肝泰医院共同举办的国家863肝病康复救助活动。
监督委员会:国家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863计划是中国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着重解决事关国家中长期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在有优势和战略必争的高技术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十五"863计划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参加863计划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在"公正、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鼓舞下,完成了"十五"期间的整体布局,全面启动了各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工作和超大集成电路、电动汽车等二十多项重大专项,其中,有一些重大专项与科技部其他计划相结合,形成科技部12个重大科技专项中的7个专项。这些工作,实现了"十五"的良好开局,为"十五"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科技部在积极推动863计划等科技计划实施的同时,也在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的管理水平,努力为科技工作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一个探索求真、求真务实的科学作风,一个勇于创新、敢于创新的研究氛围,一个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保证863计划 在其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下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实施,保证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部决定成立国家863计划监督委员会。国家863计划监督委员会以"监督863计划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从国家利益出发,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真的工作作风"为宗旨,依据863计划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负责受理和调查对863计划课题立项评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和调查对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863计划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863计划监督委员会由9名科技界德高望重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监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成立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是科技部加强对科技计划管理和监督,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一项新的措施,它即是863计划专家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专家管理机制的发展,将为其他科技计划提供借鉴和示范的作用,对于国家整体科技工作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项目明细、(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863计划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863计划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第六条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组建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四)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六)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计划;
(三)协调计划进度;
(四)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六)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民口各领域办吸纳国务院主要相关部门参加。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四)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五)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六)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七)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八)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三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三)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四)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863计划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一)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四)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五)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专题管理
第十三条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开发布课题申请指南;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三)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四)领域办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专家组审议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调整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专家组审核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题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专题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任务结束后,领域办组织对专题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二)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四)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发布。
(五)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发布。
(二)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863计划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863计划研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中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八条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863计划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863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863计划资助”。
第四十二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863计划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863计划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组织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完)